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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工 程 师 联 合 体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工 程 师 联 合 体

联合体简介 联合体规程 组织结构 单位成员
联合体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体名称:中文名称为“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师 联合体 ”,英文名称为:The GBA Federation of Engineering Organisations,英文缩写为 GFEO。

第二条 联合体性质: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在现有合作的基础上,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 工程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澳门科学技术协进会、澳门工程师学会联合发起成立,由粤港澳大湾区工程专业团体、高校、研究机构、企业、投融资机构法人主体作为成员单位的区域性、非营利、非法人的战略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合体宗旨:团结粤港澳大湾区工程组织,凝聚  大湾区工程界力量,促进形成粤港澳三地工程科技领域共建、共治、共创、共享的开放信任合作、协同创新发展格局,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一流湾区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合体业务范围:

(一)服务工程科技人才实现价值。加强工程师价值引领, 涵养工程师职业精神,促进工程师职业发展和价值实现,推动构建大湾区高水平工程师培养、评价、举荐和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青年工程师人才培养,促进工程师积极参与大湾区建设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二) 加强工程科技领域学术交流。凝聚粤港澳大湾区工 程技术领域的专业力量,搭建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工程科技 领域学术交流平台,围绕工程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专业标 准、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科学普及等常态化组织开展学术 交流互鉴。

(三)推动工程科技产学研协同创新。围绕粤港澳大湾区、 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和横琴、前海、南沙、河套四大粤港澳重要合作平台建设,深化工程科技领域产学研融合、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内地及港澳工程科技界深度合作,不断增进跨专业、跨领域、跨地域的协同创新能力。

(四)参与工程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工程组织联通国际的组织资源优势,积极对接中国工程师联合体,加强与国际、区域和国别的工程组织交流合作,提升大湾区工程师职业化、国际化水平,推进大湾区工程师资格互认、工程师国际互认,促进工程科技人才区域流动,为共建 “一带一路 ”提供工程科技人才支撑。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联合体成员为单位成员,暂不接受个人成员。

第六条 粤港澳大湾区工程专业团体、高校、研究机构、 企业、投融资机构法人主体等均可申请成为联合体成员。联 合体成员依照联合体规程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合体的法人主体需承认并遵守联合体规程,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联合体成员。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

第八条 联合体成员权利:获得联合体服务的优先权;参 加联合体的活动;对联合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加入自愿、退出自 由的权利。

第九条 联合体成员义务:遵守联合体规程;维护联合体 合法权益;支持联合体组织开展活动; 向联合体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完成联合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加入联合体的程序:

(一)有意愿加入联合体的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秘书处审核;

(二)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开会讨论并通过。 第十一条 退出联合体的程序:

(一)有退出意愿的成员,须向联合体递交退出的书面 申请,并向秘书处报备;经秘书处审核,在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上予以除名。

(二)成员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联合体规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与运行

 

第十二条 联合体实行理事会制度, 以互不隶属、互不 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联合体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3 年。联 合体成员均为理事单位,有权委派 1 名合适人选作为代表参 与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数量原 则上不超过理事单位数量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 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理事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规程;推选(商定) 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审议联合体发 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商定联合体成员的吸收和除名;指导联 合秘书处工作和制度建设;听取联合体工作情况;商定其他 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广东省工程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澳门科学技术协进会、 澳门工程师学会等 5 家发起单位推荐合适人选。设副理事长 若干名, 由 5 家发起单位提出合适人选;情况特殊的,也可 由理事长直接提名,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的职权是: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报工作;代表联合体签署重要文件;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相关职权;发起单位会商提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代表联合体出席有关国内国际重要会议、活动、仪式等。

(四)建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联合体日常工作 需要不定期召开, 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参加,秘书长和副秘 书长列席。会议对秘书处、工作机构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讨 论、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体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 1 名,一般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分管副职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由 5 家发起单位委派或推荐合适人选担任。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联合体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秘书处总部设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合作交流部会同广东科技报社作为秘书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

联合体在规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需要设立  工作机构。理事会下设工作机构:学术交流与产学研融合工  作委员会、工程教育与青年工作委员会、评价认证与职业发  展工作委员会。可根据联合体发展需要调整相关工作委员会。

(一)学术交流与产学研融合工作委员会。研究大湾区相关政策法规等,根据大湾区工程师制度改革趋势,适时对联合体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等提出修改 意见;跟踪工程科技前沿,组织开展大湾区或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工程师资格互认区域和国际交流合作;构建产学研融合工作机制和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合作等。

(二) 工程教育与青年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工程师联合体 指导下,负责提出联合体成员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推进工程教育改革的工作意见;研究大湾区青年工程科技人才的教育培养政策、方法和路径;组织开展大湾区青年工程科技人才的研学、考察和交流活动。

(三)评价认证与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开展工程能力评 价,推动工程能力评价与国际接轨,探索工程教育认证衔接; 研究粤港澳三地的工程师制度和工程师认证体系;推进粤港 澳大湾区工程师资格互认试点工作;指导联合体成员开展职 业发展活动,探索构建全周期工程师培养体系;探索开展持 续职业教育;研究、指导联合体成员对国际工程科技组织人 才任职能力的培训与提升;。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2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 员会委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由各联合体成员向秘书处推荐 委员预备人选,秘书处综合推荐情况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委员候选人,报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各工作委员会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联合体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和社 会资助;在规程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联合体经费必须用于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对重大活动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体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设立专门账 户进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联合体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规程由联合体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合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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